| 一、 |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學術研究,提供電腦相關設備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並為維護閱覽人公平與安全使用環境,依據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訂定本須知。 |
| 二、 |
閱覽人得免費使用本館提供之電腦與周邊設備,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自付資訊耗材費。 |
| 三、 |
閱覽人使用本館電腦,應憑本人閱覽證親自登記。於本館開館日,自九時起,每半小時為一個時段,每人每次以登記一個時段為原則,使用完畢後如無其他閱覽人登記使用,始可再登記下一時段。必要時本館得要求閱覽人出示閱覽證或其他相關身分證件。 |
| 四、 |
閱覽人應依需求自行選擇本館提供之電腦,包括限定使用館內網路之電腦及網際網路電腦;本館基於資訊安全,僅開放網站之WEB介面服務(port 80)。 |
| 五、 |
閱覽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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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破壞本館資訊設備或任意變更電腦設定。 |
| (二) |
散播惡意程式。 |
| (三) |
下載及安裝非本館提供之軟體。 |
| (四) |
在本館電腦設備上外接其他非本館提供之設備。 |
| (五) |
上網遊戲、聊天、交友;散播謠言及有違公序良俗之文件檔案等。 |
| (六) |
違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 |
| (七) |
瀏覽色情、賭博等及其他有違公序良俗之網頁。 |
| (八) |
從事各類型網路交易。 |
| (九) |
干擾其他閱覽人。 |
| (十) |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
| 六、 |
為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管制軟體,及影像監視系統。 |
| 七、 |
閱覽人違反本須知,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處理。 |
| 八、 |
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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