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服務規範 可攜式電腦上網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第七次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八日第一次館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三次館務會議修訂
  國家圖書館閱覽人自備可攜式電腦上網須知
一、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閱覽人,開放自備可攜式電腦上網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依據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閱覽人攜帶可攜式電腦以自備電源為原則,並前往本館指定區域使用,依照標示說明自行進行上網之設定及安裝相關軟體。必要時本館得要求閱覽人出示閱覽證或其他相關身分證件。
三、 閱覽人無需支付上網費用,但不提供列印服務,使用時應關閉電腦喇叭,並輕聲使用鍵盤,以免妨礙他人閱覽權益;閱覽人應自行保管攜入之電腦及其配件。
四、 為維護資訊安全並撙節網路資源,本館開放自備可攜式電腦閱覽人進入教育、組織及政府機構所屬網站(.edu、.org及.gov)。
五、 閱覽人應自行維護自備之電腦,若無法正常查檢本館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時,得改用本館提供之公用電腦。
六、 閱覽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破壞本館資訊設備或任意變更電腦設定。
(二) 散播惡意程式。
(三) 下載及安裝非本館提供之軟體。
(四) 在本館電腦設備上外接其他非本館提供之設備。
(五) 上網遊戲、聊天、交友;散播謠言及有違公序良俗之文件檔案等。
(六) 違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
(七) 瀏覽色情、賭博等及其他有違公序良俗之網頁。
(八) 從事各類型網路交易。
(九) 干擾其他閱覽人。
(十)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七、 為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管制軟體,及影像監視系統。
八、 閱覽人如違反本須知,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處理。
九、 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