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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關於(聯絡人)以及(連帶保證人) 兩者在法律條例上的差異性 跟權益

您好:

利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查詢,並無發現對「聯絡人」之特別定義,不確定您的問題是否應為「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之差異? 

以下資訊供您參考:
一、保證之定義:
『...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前開規定所稱之「當事人」,包含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另前開規定所稱之「契約」,並非專指書面契約,只須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間有訂定保證契約之合意即可成立,並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惟通常當事人間會書立契約作為依據。...』

二、連帶保證之定義:
『...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主債務負連帶履行責任或拋棄先訴抗辯權之保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為連帶債務。」
1.前開規定所謂「數人負同一債務」,係指二個以上主債務人或主債務人與連帶
保證人至少為一個人以上時,負擔同一給付內容之債務而言。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乙向甲
借款200萬元,於借貸契約約定丙為連帶保證人,則乙及丙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擔同一給付內容之連帶債務(即200萬元借款)。2. 另所謂「明示」之意思,係指連帶保證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借貸契約明白表示願意負擔連帶債務而言。例如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B於97年10月10日,向A借款500萬元,約定於99年10月10日前還款,同時以契約明示由C就B所負借款500萬元債務,於清償期屆至時連帶負責,則C為B之連帶保證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有清償借款之責任。...』

《資料來源:陳正旻(民100)。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北縣牙醫,195,頁22-31》

本館另有相關期刊館藏,建議您可至本館查詢利用:
1. 支票上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效力 李欽賢 月旦法學教室 23 民93.09 頁28-29
2. 淺論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黃淑惠 企銀報導 19:5=210 民90.05 頁30-35
3. 連帶保證人責任重大 林世超 錢雜誌 34 民78.08 頁178-180
4. 物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之責任關係/臺北地院九八簡上四三 陳榮隆 臺灣法學雜誌 135 2009.09.01[民98.09.01] 頁254-256

以上資訊請您參考,如須進一步尋求諮詢,歡迎利用法律諮詢資源(可依您的所在地選取):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27961&mp=001

敬祝 順心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覆
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