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女性勞工生產之提問,簡答如下:
一、產假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請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二、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請參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生育給付」網頁: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2bflUdzrp%2f0%3d
三、以上答覆希望對您有助益,若需進一步協助,請洽詢各相關單位,例如:
1.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意見信箱: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啟
201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