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法定送存(legal deposit)規定,是「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其他相關資料,答覆如下:
一、
……我國法定送存……已明訂於 圖書館法 ,該法並於民國90年元月正式公佈施行…….其中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明訂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的出版品皆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達到完整保存國家文獻之目的。
資料來源:
法定送存簡介 > 歷史沿革
二、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第十九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圖書館法
發布日期:2001-1-17發布單位:採訪組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9000009320號令發布
刊載:《總統府公報》6377期(90.1.17),頁27-29。
三、
法定送存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