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報廢問題
幹事:
您好
請教有關圖書報廢相關問題
依據圖書館法每年可以報廢的圖書為館藏的百分之三
想請教這裏的館藏是單指圖書的部份或是包含所有館藏如[期刋及視聽料DVD]
又期刋報廢是依據消牦物品並不受限。
請您撥冗賜教,謝謝您
2020/05/29 09:35
林孚嘉:
您好,
有關【圖書報廢】的問題,敬覆如下:
按,各級圖書館對於圖書報廢之政策,皆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您
可多方參考各不同圖書館之作法,同時會同貴單位之總務、會計
部門,共同研商相關之處理辦法。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條規定,圖書之保管或使用依其他有關法令辦
理。所謂其他法令,除圖書館法第十四條之外,尚包含以下諸多
法令:
1. 行政院秘書處訂定之事務管理規則。
2. 財產分類標準。
3. 古物保存法。
4. 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
而我國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館藏報廢事項,其構成要件的「毀
損滅失」在圖書館法中之意義為:
1. 使館藏接近全部喪失效用,其比「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
用」程度為重,屬於客觀認定範圍。
2. 行為客體為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圖書館
館藏為限。
3. 館藏重在財產權之目的物,應就具體事實及行為人動機認定之。
以下摘錄95年7月《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專欄之部份內容,
您亦可參考:
Q:請問關於圖書的報廢目前已有圖書館法可循,於財物標準
分類中亦明確定有報廢年限;惟報紙及雜誌在分類上屬物品類
之「消耗品」,但未定有報廢年限,而在物品管理手冊第25條
中規定「消耗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依此看來,是否可由圖書館主管機關自定保存期限,而不需依
照非消耗品之最低報廢年限二年之限制?
A:依行政院主計處90年12月7日臺90處會2字第09294號函「研
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第一案決議,符合「圖書
館法」第4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
所購置之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
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其他
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
其所購置之圖書,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
之規定辦理;另依「事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部分第25點規定,
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又該手冊
第26點規定,有關非消耗品使用期限部分,比照財物標準分類
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無前款資料者,由機關依其質料、
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資料來源:
http://www.gaya.org.tw/journal/m33/33-manage.pdf
http://www.acc.nptu.edu.tw/ezfiles/18/1018/attach/89/pta_52835_1477663_89187.pdf
以上資訊敬請卓參,並祝 平安如意!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覆
2020.06.02
2020/06/02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