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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現常說公務人員是因為民服務而存在,請問這個為民服務的意義是什麼?有那些依據?又可 為民服務到什麼程度?有無底線?

您好!

有關公務人員及為民服務之提問,答覆如下:

一、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臺灣學術網路第五版試用版,「服務」之釋義如下:
1 履行職務。如:「責任在身,自當服務。」
2 任職。如:「他服務於政府機關。」
3 替社會、別人做事。如:「人生當以服務為目的。」
引文來源: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o=dcbdic&searchid=Z00000038369


二、有關公務人員服務相關法規,您可以查詢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檢索相關銓敘法規彙編: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exhibits.aspx?NodeID=548&Index=3


三、相關條文舉例如下:
公務員服務法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32&Index=3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246&Index=3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敬祝 如意!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啟
201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