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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敬覆如下, 請參考.
依1955年臺幣發行辦法規定, 5 角最高兌換限度為 100 元.
張春雄, "貨幣銀行學", 臺中: 大華出版社, 民 94, p.53
無限法償
我國的硬幣是否均具有無限法償?要研究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參考中央銀行法第13條及第15條。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圓是國幣,而國幣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此條款指出國幣具有法償效力,但卻未說明什麼才是國幣。因此在該法15條說,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由此可知,圓是我國國幣的基本單位,由於它並沒有說是有限法償,故視為無限法償,而紙幣因為單位均是圓以上,故亦為無限法償。故我國的硬幣中,只有圓具有法償效力,而角、分為輔幣,並非國幣,因此並不具有法償效力,故在國內,並非所有硬幣均為無限法償,亦言之,當你要還債主10萬元時,依法可以用10萬個1元償還,但不能用100萬個1角還。
第十三條(發行貨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第十五條(國幣之基本單位及紙幣硬幣之規格)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有限法償:
債務人以之清償債務時,數量不得超過某一限 度。如以五角輔幣每次支付不得逾一百元。
輔幣:
是本位貨幣以下之小額貨幣,為便利小額交易 及找零的需要,為有限法償。(如我國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