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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
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聘用人員報酬標準由聘用機關及
各級層轉機關,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
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用契約中訂定之;
復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規定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
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
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因之,各機關擬約聘僱人員辦理專門性、技術性、
臨時性工作時,其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標準,應依上開規定及其「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11.17.八十六局力字第0五八二九三號函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管理要點
國立政治大學約用人員管理辦法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臨時人員,係指本機關編制內人員以外,且非依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均屬臨時人力
性質。惟如業務主管單位有其他特別規定,從其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暨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裡處理公務,屬於最廣義的公務人員,其實,當你替國家執行公
權力的時候,都可以算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如果你利用手中的公權力貪瀆,就準備接
受最嚴厲的制裁吧...但是以身分上的認定時,他們是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他們只是
公家單位約定聘僱工作的人,當然,公部門隨時可以解聘解雇,不需要經過他們的同意,
基本上,他們與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經過銓敘,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公務員是有
差別的,而且,差別很大。簡單說,是不可相比的。
至於約聘與約僱的差別也是必須稍作說明各位才能夠比較理解,其實,約聘是具有專業
能力,政府部門需要這項專業技術,短期間禮聘他們工作的人,其薪資比照薦任公務
人員,所以,薪水相當不錯。
約僱,也作"約雇",注意這個雇字的差別,一個是有人字旁,一個沒有,字典上兩個字
是互通的,這二個字詞的差別,一般解釋"約雇"是動詞,"約僱"是名詞,我造個句各位
便可理解,如...某某政府機關"約雇"張三為"約僱人員"。
就報考資料「學歷」的部份,差別在於:
1約僱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2約聘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約聘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六職等以下之臨時
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
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
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
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
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
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http://www.rocmp.org/archiver/tid-22789.html
公務人員[臨時僱工、暫雇人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這4各職稱的差別為何?
(1)臨時「雇」工:依預算僱用,按月計資之人員。
(2)暫「僱」人員: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或特種基金僱用之人員。
【(1)跟(2)都屬於『臨時人員』只是他們的薪水來源不同】
(3)約聘人員: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4)約僱人員: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
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
【(3)跟(4)簡單來說就是約聘人員比較有專業性、技術性,職等比較高,薪水也比較多;
約僱人員則只能作一到五職等的工作;至於暫僱人員,前身可能是約聘,也可能是約僱,
但是他們薪水來源是工程管理費等等,人事行政局曾有函示說此等人不能以約聘或約僱
進用,所以以臨時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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