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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為何政府的稅收要依照個人收入來劃分,為什麼不是使用者付費呢?

翁先生
您好
依我們對您問題的了解, 以所得收入的高低訂繳稅的多寡, 以及您所謂 "使用者付費" 的概念
並不相悖. 一個國家課稅的名目不知多少, 以下的兩種稅法, 就是符合您的兩種觀念. 一個是所
得稅, 另一個是菸害防制法中的 "菸品健康福利捐". 現在一包20支香菸, 就要課以新臺幣20元的稅,
一支繳稅 1 元, 不可謂不重. 這是完全符合您所謂 "使用者付費" 的原則的, 抽菸的人繳稅, 不買菸
不繳稅. 大部分的民生消費都是如此, 平常買這個、買那個, 不知不覺就繳了這個稅, 繳了那個稅.
您說是不?
僅供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國家圖書館參考組謹啟



"所得稅法"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
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菸害防治法新規定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http://www.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Clause.aspx?CategoryIDNo=16



〔記者林毅璋、魏怡嘉、王昶閔/台北報導〕戒菸又多了一個理由!繼剛上路的菸害防制法大幅限縮吸菸場所之後,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每包菸十元的健康福利捐提高為二十元,也就是每包菸將上漲十元,並擴大健康福利捐的補助用途,實施日期則授權行政院決定。
立委田秋堇表示,輿論批評這是「戒菸救健康、吸菸救健保」,還是讓大家戒菸更實在?衛生署官員解釋,目前菸捐為十元,一年近二百億的收入,九成挹注健保;調漲至二十元,新增的近二百億僅有一百一十億左右會繼續用在健保,其餘則會分散用在癌症及偏遠醫療改善的新增項目上。
目前健保一年的財務缺口有二百二十億,菸捐調漲後健保一年仍然有一百一十億的財務缺口。
健保局官員強調,吸菸者燃燒健康,估計一年會花掉四百二十億到七百七十億的醫療費用,菸捐用於「彌補」吸菸者的健保醫療花費,根本是「杯水車薪」,菸捐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吸菸者不要吸菸保健康,用健康救健保。
"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3/today-life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