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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請參考以下敘述.
目前全台警察列管、可供偵防調閱的監視器有十萬五千多台,其中包括警政單位在三千多處裝設的七千多支監視器,以及各銀行、7-11等便利商店對外的那支監視器。若再加上企業大樓、鄰里自行裝設的監視器,台灣監視器數量應已破百萬台大關,平均約20人就可以「分」到一台。
令人驚訝的是,已如影隨形、無所不在的「老大哥」,還在繼續增加中。
內政部從民國97年度起執行「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逐年編列特別預算,要在全國各治安要點加裝四萬多支監視器,以構築「電子城牆」。此外,台北市計畫耗資16億元,裝設1萬3,000台百萬畫素的街頭監視器,台中市則逐年編列六億多元經費,要在全市裝設六千多個監視鏡頭,高雄市也要花費3.7億元,建置九千多個數位監控系統。
根據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警察對於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得架設監視器。
到今年底,內政部警政署要執行完11.5億元的預算,在全台的「犯罪熱區」裝設約2,000支監視器。所謂「犯罪熱區」,指的是經常發生車禍的地點,或地下道等偏僻的角落。
" 聯合新聞網 "
第 10 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 (構) 裝設監視器,或
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