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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幼托整合?

您好
相關問題, 請參考以下敘述.

依現行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收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托兒所為辦理托育服務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分為托嬰與托兒兩部分,托嬰收托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托兒收托二足歲至六歲之兒童。惟依實際運作情形來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在收托孩子的年齡及其服務的內涵,具有極高的重疊性與相似性;然制度面上幼稚園與托兒所又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依幼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托兒所則依照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並由幼稚園教師與保育人員任職,各依其培育、任用資格等負責幼兒教育與保育工作。
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幼稚園化的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凸顯出「相同年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是以,「幼托整合」乃為因應時代需要與趨勢之規劃。
教育部與內政部為積極推動幼稚園與托兒所之整合措施,於九十年二月廿六日兩部初步洽商,就整合定位與方向研議共識,包括:
一、整合定位
(一)因○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是無法切割的,因此,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至統一事權機關為何,可再詳議。
(二)在上述前提下進行整合,應配合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基本規範。
二、整合目標:
(一)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二)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並決定由兩部各推代表若干組成跨部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研議,委員會成員由兩部分別推舉托育及幼教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成立,並由兩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另就功能面分別成立「師資整合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等小組分別進行專案研議,並於九十二年一月第六次委員會議完成「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建議。針對時代與社會的需求,以及我國幼托現況,提出以下理念及主張,作為長程規劃幼托政策原則:
一、幼托整合現階段應配合現行國民小學學制,以提供六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度設計之優先目標;同時將六歲以上之課後照顧服務與刻正規劃中之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學費教育)制度一併考量。設計如下: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二、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幼托服務方案。
三、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幼托體系。
四、幼托品質的良窳決定於工作人員之培訓、資格認定、工作品質與權益保障,因此,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編制等制度。
(二)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三)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見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

幼托整合的現狀與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