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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幣法償效力

joyce:

針對輔幣法償效力問題,
央行說法: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爰我國輔幣(例如伍角)亦屬無限法償。

似乎與貴館學術知識服務網上的說法有出入...

貴館說法:
我國的硬幣是否均具有無限法償?要研究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參考中央銀行法第13條及第15條。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圓是國幣,而國幣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此條款指出國幣具有法償效力,但卻未說明什麼才是國幣。因此在該法15條說,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由此可知,圓是我國國幣的基本單位,由於它並沒有說是有限法償,故視為無限法償,而紙幣因為單位均是圓以上,故亦為無限法償。故我國的硬幣中,只有圓具有法償效力,而角、分為輔幣,並非國幣,因此並不具有法償效力,故在國內,並非所有硬幣均為無限法償,亦言之,當你要還債主10萬元時,依法可以用10萬個1元償還,但不能用100萬個1角還。
有限法償:債務人以之清償債務時,數量不得超過某一限度。如以五角輔幣每次支付不得逾一百元。
輔幣:是本位貨幣以下之小額貨幣,為便利小額交易及找零的需要,為有限法償。(如我國之角)

所以再次求教, 以解除疑惑。謝謝!
2017/09/26 22:55

林孚嘉:

您好,

有關【輔幣法償效力】的問題:

依《中央銀行法》:

【第 13 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第 15 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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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無論基本單位或輔幣),皆具有法償效力,
可無限法償。但依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以大量硬幣支付大額款項,恐有遭合法拒收
之虞。


參考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https://www.ptt.cc/man/B92303XXX/DA03/D958/DDC1/M.1307885782.A.D7D.html
http://forexgame.pixnet.net/blog/post/203412371


以上資訊敬請卓參,並祝 平安如意!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覆
2017.09.27
2017/09/27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