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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圖書館的期刊報廢問題

Gigi:

您好,想請問國中圖書室所採購之期刊雜誌並未列入學校財產,這樣報廢的時候也需要遵照圖書館法規定之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報廢嗎? 另外想請教雜誌報廢後可以當作漂書嗎?
2020/03/23 15:50

林孚嘉:

您好,

有關【期刊報廢】的問題,敬覆如下:

按,各級圖書館對於圖書報廢之政策,皆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您
可多方參考各學校圖書館之不同作法,同時會同貴單位之總務、
會計部門,共同研商相關之處理辦法。

以下摘錄95年7月《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專欄之部份內容,
您亦可參考:

Q:請問關於圖書的報廢目前已有圖書館法可循,於財物標準
分類中亦明確定有報廢年限;惟報紙及雜誌在分類上屬物品類
之「消耗品」,但未定有報廢年限,而在物品管理手冊第25條
中規定「消耗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依此看來,是否可由圖書館主管機關自定保存期限,而不需依
照非消耗品之最低報廢年限二年之限制?

A:依行政院主計處90年12月7日臺90處會2字第09294號函「研
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第一案決議,符合「圖書
館法」第4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
所購置之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
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其他
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
其所購置之圖書,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產
之規定辦理;另依「事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部分第25點規定,
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又該手冊
第26點規定,有關非消耗品使用期限部分,比照財物標準分類
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無前款資料者,由機關依其質料、
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資料來源:

http://www.acc.nptu.edu.tw/ezfiles/18/1018/attach/89/pta_52835_1477663_89187.pdf


以上資訊敬請卓參,並祝 平安如意!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覆
2020.03.24
2020/03/24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