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您好:
有關大學必修學分之提問,簡答如下:
一、經查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83年08月26日發布),其中第22條、第23條有關學分之規定(民國102年1月24日修正發布),分列如下: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引文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2.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017/ch05/type1/gov40/num13/Eg.htm
相關沿革及歷史法規亦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以「大學法施行細則」查詢。
二、相關諮詢,建議您洽詢教育部專職單位,以獲得更為正確專業之答覆。
教育部史網站: http://history.moe.gov.tw/
教育部「聯絡我們」網頁: 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Edu.php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敬祝 學安!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敬覆
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