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
相關問題, 提供若干網路資訊, 僅供參考.
行政法基本理論
http://moex.com.tw/pdf/pb0442.pdf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是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行政法院是大陸法系地區特有,例如法國、德國、中華民國等,與處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普通法院屬兩個體系,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普通法地區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門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訴訟無大分別,只是被告換成政府,亦無行政法院之設。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9%99%A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職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統由本會依法審議。另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而就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務員懲戒法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18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19條規定,由該院、部會之長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就9職等以上之部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至於9職等以下之所屬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5%A7%94%E5%93%A1%E6%9C%83
公務人員懲誡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軍事法
http://laws.mywoo.com/6/42/1505/1.html
軍事法院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軍事法院分三級,分別為地方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和最高軍事法院。目前中華民國所有的軍事法院皆歸行政院國防部管理監督,而非由司法院來加以管理監督,就此一直都有破壞憲法五權分立的疑義,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436號解釋中亦認為:「...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大法官解釋藉由可以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的方式來適度的調和此種行政權侵害司法權的爭議。然而最根本的解決之道仍應該是將軍事法院化歸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來加以管理監督。
現行軍事審判制度中,尉官、士官、士兵軍法案件以地方軍事法院為初審法院,高等軍事法院為二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一般案件之終審法院,最高法院為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之終審法院。校官、將官軍法案件則以高等軍事法院為初審法院,最高軍事法院為二審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6%B0%91%E5%9B%BD%E6%B3%95%E9%99%A2%E5%88%97%E8%A1%A8
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而非司法院。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且需注意的是,最高軍事法院雖然名曰「最高」,但並非表示其為軍事案件的終審機關。關於最高軍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在釋字436號解釋之後,可以依案件性質上訴至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B3%95%E5%BE%8B
行政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5
檢察機關
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因此,檢察機關亦分三級,分別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法務部對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有行政監督權,故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另在職權的行使上,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檢察總長對於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對於所屬的檢察官也有指揮監督權,檢察官有義務服從上述檢察首長的命令,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並得親自處理檢察官的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此即為檢察首長的「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及「職務移轉權」,又可稱為「檢察一體」 原則,與前述法院法官就審判權的行使,必須堅守「審判獨立」的原則迴異。
顧名思義,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所行使的職權即為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此外,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第71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內另設有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通譯、錄事、觀護人、法醫師、檢驗員等人員,以輔助檢察官行使職權。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know6.jsp
我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有無配置檢察署, 如無, 原因為何?
http://www.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20813141517-T35.pdf
敬祝
萬事如意
國家圖書館參考組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