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購買海砂屋後返還價金的相關判決」回覆如下:
一、判決書查詢:
可利用司法院建置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法源法律網」等系統查詢判決書內文。
(一)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1.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任何地區均可連線使用)
2.步驟: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後,點選網頁上方「裁判書查詢」icon
(2)於「法院名稱」下拉式選單,依管轄權選擇法院名稱,如:臺灣高等法院
(3)於「裁判類別」選擇「民事」
(4)於「全文檢索語詞」輸入檢索詞,如:海砂屋
(5)點選「查詢」
(6)於檢索結果顯示頁面,點選「裁判字號」可觀看判決書內容
(二)法源法律網
1.網址: http://www.lawbank.com.tw/
(請前往購買該資料庫圖書館使用,如國家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臺灣大學圖書館等)
2.步驟: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後,點選網頁上方「裁判書」icon
(2)於「民事」欄位下,依管轄權勾選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於「全文內容」欄位輸入檢索詞,如:海砂屋
(4)於「驗證碼」欄位輸入出現的驗證碼內容
(5)點選「送出查詢」
(6) 於檢索結果顯示頁面,點選「裁判字號」可觀看判決書內容
二、檢索結果:
(一)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返還買賣價金」者為例,列舉如下:
(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102年度上字第669號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568號
(二)相關判決書內容,主要涉及法條如:
民法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法院依據各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衡量認定,各案件援引法條略有差異,判決結果也有所不同。可利用法務部建置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查看相關法條全文。
三、其他資料
(一)海砂屋的認定
當建築房屋時使用的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過量時,即俗稱的海砂屋。如欲查詢海砂屋列管資料,可利用各縣市政府建管處網站,以臺北市政府為例:
網址: http://dba.gov.taipei/
路徑:建管處首頁-宣導專區-海砂屋-列管清冊及相關法令專區-1.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列管名冊
即可查到列管案件地址
(二)法律諮詢
如需進一步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可利用相關法律諮詢資源,如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各法院訴訟輔導服務等,詳細資訊可參考法務部提供的法律諮詢資源網頁內容: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27961&mp=001
以上答覆希望對您有所助益。敬祝 安康!
國家圖書館 知識服務組 謹覆
20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