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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Plebiscite)英文一詞, 是由Plebs(普通人)與Scire(暫同)兩字所構成, 即一般國民作出決定的意思. 它源自古羅馬時代, 係指一國之公民針對全國相關之政策事務與特定問題, 舉行全體公民直接投票, 以贊成或反對兩種選擇, 決定政府之施政措施或限制政府之特定作為; 也有使用複決(Referendum)一詞來表示. 事實上, 即使在西方文獻裏, 這兩個名詞並沒有絕對精確的用語界定及統一, 也用得十分混亂, 兩者字詞意含, 至今可謂仍無定論. Plebiscite 一詞在西方國家目前已較少使用, 帶有些許負面色彩, 其本身往往指得是非建制性的投票, 如對有關國家主權, 領土變更等議題進行票決. 大體言之, 公民投票的意含, 常被指稱為不同的類型, 基本上大約可分為幾種: (1) 決定國家前途的公民投票, 例如領土, 主權歸屬, 國號等的便更.(2) 對制憲或修憲的複決投票(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3) 對重大公共政策行使複決權(Public Policy Referendum) (4) 諮詢式複決權(Consultative Referendum), 此類之複決雖未有法定拘束力, 而是僅供施政之參考. 如奧地利之"公民詢問"

(Volksbefragung), 但其結果往往具有高度之事實拘束力 (5) 則是地方層級之創制(initiative), 複決權, 必須限於地方自治團體之 "地方自治" 事項.